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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被認定犯有組織、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、故意殺人罪等罪 其他34人被判不同刑罰
  一審公開宣判
  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3日上午9時對劉漢、劉維等36人組織、領導、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及故意殺人罪等案件一審公開宣判。
  判決被告人劉漢、劉維犯組織、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、故意殺人罪等罪,均被決定執行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。
  至此,劉漢、劉維等36人犯組織、領導、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及故意殺人罪等案件完成一審法律程序。
  由於本案涉案人數多,指控的犯罪事實複雜、罪名較多,為依法查清案件事實,充分保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,提高庭審效率,公訴機關對本案分為劉漢等10人案、劉維等7人案、曾建軍等5人案、陳力銘等5人案、桓立柱等3人案、曠曉燕等3人案、劉學軍等3人案共7案起訴。咸寧中院分別在咸寧中院及咸安、通山、赤壁、嘉魚4個基層法院的7個審判法庭同時公開開庭審理。
  劉漢否認指控
  在劉漢等10人案的庭審上,首先由公訴人耗時1個小時20分鐘,宣讀厚達37頁、近2萬字的起訴書,對劉漢等被告人涉嫌的多起嚴重犯罪事實進行指控:
  “被告人劉漢,四川漢龍(集團)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,四川省商會原副會長,曾任九屆四川省政協委員、十屆、十一屆四川省政協常委。”公訴人指控,自1997年起,劉漢、孫某某在四川省綿陽市註冊成立四川漢龍(集團)有限公司(簡稱“漢龍集團”),並以漢龍集團及其他經濟實體為依托,伙同劉維先後網羅了被告人唐先兵、仇德峰、劉小平、繆軍等人,逐步形成了較穩定的犯罪組織。
  起訴書指控,自1993年以來,該組織實施故意殺人、故意傷害5起,致7人死亡、2人受傷;實施非法拘禁一起,致1人死亡。其中被告人劉漢、另案犯罪嫌疑人孫某某指揮、組織、策划了故意殺害王永成和史俊泉(犯罪中止)等犯罪行為;被告人劉維直接組織、指揮了殺害周政、陳富偉等人。
  在劉漢等10人案法庭調查中,多數被告人對指控罪名無異議,而劉漢、劉小平等被告人否認指控。
  “這人我不認識”“這件事我不知道”“這是其他人乾的,後來才有人告訴我”“這都與我無關”……這些否認指控的話,被劉漢經常掛在嘴邊。
  對多起命案的舉證質證,劉漢對指控及相關證據依然否認。對熊偉被害案,他表示“從來沒有聽說過,我也不知道他們為什麼要殺別人”;對周政被害案,他表示“和我無關,事前不知道這個事,事後也不知道這個事”。
  這與此前多數被告人的當庭陳述不符,甚至相互矛盾。旁聽席上傳來一陣低語聲,人們感到有些意外。
  關鍵證人當庭證言,對劉漢是沉重一擊
  關鍵證人出庭作證、公訴人從黑罪到個罪逐一舉證、控辯雙方質證……隨著庭審向縱深推進,劉漢等36名被告人構建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具備的組織特征、經濟特征、行為特征、危害性特征逐漸清晰。
  劉漢、劉維和孫某某三人被指控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、領導者。前兩人分別在庭上受審,孫某某是另案犯罪嫌疑人。
  孫某某的多份證言被公訴人當庭宣讀,以指證劉漢涉嫌組織、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以及故意殺害王永成犯罪。對於劉漢來說,前罪一旦成立,他將對組織所犯的故意殺人等所有罪行承擔刑事責任;後罪是全案中唯一指控他直接指使殺人的案件,如果罪名成立,他也將面臨最嚴厲的刑罰。
  “我強烈要求法庭讓孫某某出庭,與我當面對質,很多事情就清楚了。”在4月3日的庭審上,被告人劉漢突然提出這一要求。劉漢及辯護人對孫某某證言的真實性、合法性表示質疑。
  “請法警帶另案犯罪嫌疑人孫某某到庭。”4月12日8時36分,審判長話音剛落,全場鴉雀無聲。一個坐在輪椅上的中年男子由法警帶入法庭。他面色蠟黃、不住咳嗽,看起來十分虛弱。無論是公訴人,還是被告人劉漢及其辯護人,都等待著他的出現。
  孫某某說,殺害王永成的起因是漢龍集團一名員工與人發生衝突,打傷了王永成的小弟。王永成揚言要炸掉漢龍集團的保齡球館、辦公室和配給孫某某的車。孫某某向劉漢作了彙報,劉漢指示不要怕,找人把王永成做掉。
  孫某某清楚地指明瞭劉漢下達“做掉”指示的具體時間、地點。孫某某當庭回憶的一些細節也與其他證言、證據相印證。例如,繆軍在案發後躲藏期間碰見劉漢,劉漢擁抱了繆軍,囑咐他“註意安全”。孫某某說,劉漢的這個舉動令他印象比較深,“劉漢從來沒有擁抱過誰。那種動作,我感覺對‘漢哥’來說,比給幾十萬元更隆重。比如我們做生意賺了10個億,他也沒有擁抱過我。”
  對劉漢一系列發問,孫某某均做了明確回答。劉漢多次語塞,手中拿著一大沓兒提問材料卻不知從何問起,只好深深嘆氣。出人意料的是,此時孫某某突然安慰劉漢:“漢哥,我覺得(你要)選擇面對。”
  劉漢默然不語。這是兩人在庭上的最後一句話。劉漢被帶出法庭的那一刻,還在庭上的孫某某轉過頭,看了一眼劉漢,低頭抹去奪眶而出的淚水。或許,這是跟隨了劉漢17年的他,看到“漢哥”的最後一眼。
  能否認定劉漢、劉維是首犯?
  劉漢辯護人:指控的12個罪名19起犯罪事實,這些犯罪行為都並非劉漢實施,他既未指使也沒有參與。如果說存在黑社會性質組織,可能是兩個:一個是以孫某某為首的隱藏在漢龍集團內部的黑社會性質組織,一個是以劉維為首的活動在廣漢一帶的黑社會性質組織。劉漢和劉維是親兄弟,劉漢和孫某某在漢龍集團“搭班子”。這兩個涉黑組織利用了劉漢的名聲而已。劉漢是“被組織”,並非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、領導者。
  公訴人:劉漢的客觀行為足以證實其是涉黑組織的組織者、領導者。劉漢如果作為一個正當、合法的企業家,需要劉維提供槍支,由組織成員帶槍保護嗎?當被害人王永成只是揚言要炸漢龍集團保齡球館時,劉漢不選擇報警,而是指使殺害王永成,這難道不是涉黑組織的組織特征和暴力性特征嗎?唐先兵、繆軍等人為維護該組織利益持刀殺害他人後,劉漢等給予贊賞、資助並安排藏匿,這難道是對企業員工進行管理的正當做法嗎?
  公訴人:劉漢不僅是組織者、領導者,而且在該組織及運行、活動中起著決策、指揮、協調、管理作用,並直接組織、策劃、指揮故意殺害王永成等嚴重暴力犯罪案件。儘管該組織在具體的犯罪中分中有合、合中有分,但是整個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是緊緊圍繞著劉漢、劉維、孫某某三個人展開的。劉漢是其中關鍵的紐帶,把整個組織緊密鏈接在了一起。
  據新華社電  (原標題:劉漢劉維一審死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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